日前,宜秀區(qū)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被告單位安慶市雄鷹水泥粉磨有限公司、被告人陳某涉嫌生產(chǎn)、銷售偽劣產(chǎn)品一案,2012年12日31日已由宜秀區(qū)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,判決被告單位安慶市雄鷹水泥粉磨有限公司罰金300萬元,判處陳某有期徒刑15年,罰金280萬元。
2011年2月至2012年3月間,被告人陳某在承包經(jīng)營安慶市雄鷹水泥粉磨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安慶雄鷹水泥公司”)并擔任負責人期間,使用標注了其偽造廠名為“安徽省強大水泥有限公司”、以及未進行注冊登記和生產(chǎn)許可的“巢湖強大牌PS32.5級礦渣硅酸鹽水泥”字樣的編織袋,將安慶雄鷹水泥公司生產(chǎn)的22.5級水泥共計28282.65噸進行包裝后,以每噸190至350元的價格向社會銷售,收取貨款共計人民幣5531200元。直至2012年3月26日公安機關(guān)接舉報后在該公司當場查獲已生產(chǎn)的40噸不合格水泥及偽造廠名、廠址的“強大”水泥編織袋,安慶雄鷹水泥公司的生產(chǎn)、銷售不合格水泥產(chǎn)品的違法行為才得到查處。此案在審理過程中,宜秀區(qū)檢察院還派員列席了宜秀法院的審委會,就陳某生產(chǎn)、銷售不合格水泥案件中一些爭議問題進行了會議討論,最終人民法院認定被告單位安慶雄鷹水泥公司與被告人陳某生產(chǎn)、銷售偽劣產(chǎn)品罪名成立。


